今年以來,各地各部門聚焦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加大糾治力度、規范執法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集中整治了一批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等涉企執法突出問題,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經驗做法,有力推動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今年1至8月,全省入企入戶檢查22.49萬次,較去年同期37.10萬次減少14.61萬次,同比降幅39.39%,累計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28813.95萬元。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導作用,針對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安全、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現選取10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創新性和警示性,為各地持續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借鑒。
一是強化執法監督,規范執法行為。各地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作用,及時糾治違法不當執法行為,推動行政執法質量提升。案例一針對街道執法中心在辦理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案件中程序不規范的問題,區司法局通過啟動監督程序,下發監督建議,指導執法部門規范類案辦理,主動提醒其他街道自查自糾,督促有關部門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了違法建設處罰程序。案例五針對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擬作出罰款6.14萬元的行政處罰,司法行政部門收到社會監督員反映該案“過罰不當”線索后,迅速啟動執法監督程序,下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行政執法部門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進行綜合評定,經集體審議后對案涉企業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案例八針對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銷售的生姜經抽檢農藥殘留超標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涉嫌“小過重罰”,司法行政部門監督市場監管部門主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規范類案辦理尺度標準,實現“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案例十針對不同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違法行為進行多次處罰的情形,當地街道迅速啟動內部糾錯程序,主動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全額退還企業罰款,切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政府公信力。
二是包容審慎監管,促進合法經營。各地各部門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優化執法方式、規范行政裁量,將包容審慎監管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案例三在辦理企業未經許可開展印刷生產經營違法活動案時,文旅部門通過法律宣講、違法告知、督促整改、跟蹤服務等方式,對該企業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堅持“執法”與“普法”相結合,推動執法理念從“監管型”向“服務型”轉變。案例七針對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問題,司法行政部門督促稅務部門指導企業完成納稅信用修復,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激發市場活力,實現了稅收監管與服務的平衡。
三是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各地各部門在執法案件辦理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持續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案例二針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行為,消防部門對案涉金額、處罰對象、違法事實及違法情節進行精準認定,依據消防法及消防領域行政裁量基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個案辦理促進行業規范。案例四針對安全生產事故案件查辦,應急管理部門啟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初審、復審、終審三級審核機制,對案涉違法行為人個人收入進行精準核定,確保罰過相當。案例九準確認定涉案企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及造成環境污染的客觀事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案件聯辦機制,確保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全面糾治。
四是強化協同聯動,助力企業維權。各地各部門積極參與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探索開展跨區域協調聯動執法,統一行政執法尺度標準,推動行政執法工作高質量發展。案例六針對企業舉報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糾紛,市場監管部門充分利用跨區域辦案機制,與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協調聯動執法,全面調查取證,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跨區域協調聯動執法提供了范本。
案例一:武漢市某區監督街道行政處罰程序不當案
【關鍵詞】
違法建設 處罰程序不當 執法監督
【基本案情】
2023年,武漢市某街道執法中心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一處六層的建筑物涉嫌構成違法建設,對該公司下達《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該公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4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并告知其向區人民政府或武漢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司法局發現該起違法建設查處案件中,可能存在行政處罰程序不當問題,依職權開展監督。
【處理結果】
區司法局經核查和研究后認為,該案未經規劃部門認定是否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即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符合相關規定。同時,該案在《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救濟渠道錯誤。區司法局對相關街道下達《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確認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并要求該街道進行整改,糾正該類案件辦理程序,并提醒其他街道自查糾正此類問題。同時,將該問題反饋至區城管局,由區城管局聯合區規劃部門制定《關于建(構)筑物違法建設認定若干問題的執法指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討論重大、疑難問題事項的認定意見。
【典型意義】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案卷評查發現執法中存在的程序問題,依職權提出監督意見,推動違法建設查處執法制度的完善,并通過典型案例提醒其他街道自查糾正,從而進一步規范了全區違法建設案件辦理程序,起到“評查一案,規范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十堰市某區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消防 虛假文件 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十堰市某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公司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存在4處消防設施隱患,經查閱某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為該公司出具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顯示上述消防設施檢測單項均為合格,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相符,遂依法對該機構涉嫌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經核查,該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4處與實際不相符,涉案合同金額5647.72元,其出具虛假文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違法情節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裁量標準》規定的較重階次,裁量結果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7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1.3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大隊依法給予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沒收違法所得5647.72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7萬元的處罰,同時對該檢測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劉某、項目負責人易某分別處罰款人民幣1.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辦理過程中,處罰對象認定精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雙罰,確保過罰相當。該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行政裁量適當、辦案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執法過程中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確保了執法的公正性。
案例三:襄陽市文旅局不予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印刷經營許可 行政裁量 不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襄陽市文旅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尚未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工人調試安裝印刷設備但未進行印刷生產,遂對該公司現場負責人開展了法律宣講,發放了《普法告知書》,督促其盡快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4月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復查,該場所正在生產印制食品包裝袋,遂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現場負責人依法整改。同時,執法人員主動協調行政審批部門,全程指導企業辦理相關許可手續。5月10日,該公司辦理了《印刷經營許可證》。
【處理結果】
某公司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事實成立,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鑒于該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涉案印刷品數量較少且未交付,違法行為輕微、未對印刷市場造成危害后果,同時能積極配合調查,并已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改正擅自經營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之規定,該市文旅局依法對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針對企業違法行為,執法人員轉變執法理念,開展包容審慎監管,堅持“普法”與“執法”相結合。在發現該企業處于試經營階段后,執法人員先及時制止其違法行為并立案查辦,同時主動協調行政審批部門,指導企業辦理相關許可證件、糾正違規行為。最終,依法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讓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案例四:荊州市應急管理局某項目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高處墜落事故 安全管理 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荊州市某公司作業人員裴某某在進行安裝加固作業時,未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導致高處墜落死亡。該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執法支隊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后認定,孔某某作為項目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該項目施工中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安全事故發生,對該安全事故負有責任。
【處理情況】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上述調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荊州市應急管理部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試行)》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檔“發生一般事故的”之規定,決定給予孔某某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肩負著全面統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核心職責。本案嚴格遵循《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起“執法支隊初審—法規科室復審—案件審理委員會終審”的三級審核機制。對于行政執法辦案中難以準確認定的“行政相對人上一年年收入”,本案創新采用多部門數據協同核驗方式,以稅務部門“個人所得稅”征管數據為核心,結合企業工資發放臺賬、銀行流水記錄等多維度證據材料,通過交叉比對、相互印證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上一年度年收入情況進行精準核定,確保行政處罰基準客觀、準確、合法。
案例五:荊門某市監督生態環境分局過罰不當案
【關鍵詞】
排放大氣污染物 過罰不當 執法監督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湖北省生態環境流域治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的熔鑄區澆鑄工段未建設集氣罩廢氣收集設施,遂將該問題移交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5月28日,荊門某市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核查,6月4日,生態環境分局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擬罰款6.14萬元。2025年6月9日,該市行政執法監督員反映,生態環境分局擬作出罰款6.1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過罰不當的問題,該市司法局依法開展監督。
【處理結果】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自去年11月啟動了集氣罩的更換工作,且在生態環境分局檢查指出問題后,加快了設備購置安裝力度,整改態度十分積極,市司法局認為應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整改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完成的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遂向生態環境分局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案件建議書》,建議重新評判該行政處罰的合理性。2025年7月1日,生態環境分局復核后,發現當事人澆鑄工段從5月21日開始已經停產且澆鑄工段安裝了7臺集氣罩收集廢氣設施,已完成整改并通過有資質的環境檢測公司對該公司進行環境檢測合格。根據前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經集體審議,生態環境分局于2025年7月15日下達《不予處罰決定書》。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應當以合法性為前提,以合理性為指針,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慎重權衡。本案中,市司法局從個案線索入手,對過罰不當情形及時糾正,用好“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相關規定,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六:鄂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保護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關鍵詞】
注冊商標專用權 跨區域 侵權保護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公司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某電子商務平臺上存在多個商戶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漁具產品,請求該局對上述侵權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某電子商務平臺上確實存在多家商戶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銷售帶有該公司注冊商標的漁具產品,嚴重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處理結果】
因該電子商務平臺住所地及平臺內侵犯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戶的實際經營地均位于外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平臺內的經營者違法行為無管轄權。經多次與外地市場監管部門協調溝通后,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第一時間要求涉事電商平臺配合調查,并對涉嫌侵權的商品采取了下架、永久禁售等必要限制措施。經該公司核實,侵權鏈接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義】
本案具有跨區域電子商務平臺商標侵權案件的典型特征。在缺乏管轄權的困境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維護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充分利用跨區域辦案機制的潛在優勢,依據權利人所提供的侵權證據,與外地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展開了緊密的合作,形成了行政執法協同效應。通過跨部門協作執法,成功地打擊了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有效地凈化了市場環境,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地維護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
案例七:咸寧市某區監督稅務機關助力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案
【關鍵詞】
納稅信用修復 登記評定 執法監督
【基本案情】
咸寧市某區某科技公司因存在兩項“直接判D指標”,于2025年4月30日被當地稅務部門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導致企業在發票增量擴版、出口退稅辦理、金融信貸審批等方面受到限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與市場拓展,發展陷入困境。2025年6月,區司法局開展“行政執法領域走訪調查”,對企業負責人反映的納稅信用等級修復困境高度關注,迅速啟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向當地稅務部門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建議其對該企業納稅情況開展專項核查,依法依規指導企業完成信用修復工作。
【處理結果】
稅務部門收到《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后,經相關部門對該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情況進行分析研判,確定其符合納稅信用調整條件,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與企業取得聯系,明確告知納稅信用修復的條件、標準及申請程序,并輔導企業提交補正資料,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由D級調整為B級。信用等級提升后,企業發票使用受限、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中,企業因特定指標被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導致經營受限,反映出納稅信用等級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影響。區司法局在走訪調研中主動發現企業困境,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司法行政部門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稅務部門響應執法監督建議,高效完成信用修復工作,既保障了稅收監管的嚴肅性,又兼顧了企業正常經營需求,實現了監管與服務的平衡。
案例八:隨州市某區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小過重罰”案
【關鍵詞】
農藥殘留超標 小過重罰 執法監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隨州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經營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生姜)案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生姜經抽檢農藥殘留超標,涉案貨值金額82.8元,違法所得2.8元。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25年3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8元,并處罰款26000元。該區司法局發現該問題線索后,經審查認為該處罰存在明顯問題:一是處罰金額與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及主觀過錯嚴重失衡,違反“過罰相當”原則,涉嫌“小過重罰”;二是案件查處過程中,未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追溯要求,僅對末端銷售環節的某公司進行處罰,未能深入追查問題生姜的來源及上游責任主體,不利于從源頭切斷問題食品供應鏈,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于2025年3月啟動監督程序。
【處理結果】
在區司法局全程督辦下,區市場監管局經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關于“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規定,于2025年6月作出決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區市場監管局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對原案件承辦人員進行了提醒談話,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反思整改。
【典型意義】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及時發現糾治“小過重罰”等執法不公問題。區司法局運用督辦函、周調度、線索移送等方式,有效督促執法部門立行立改,切實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保障。經區司法局督辦,推動“個案糾錯”向“類案治理”“長效規范”轉變,區市場監管局通過收回案件審核權、明確法制審核層級,強化法制審核、防范裁量權濫用。
案例九:恩施州某公司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案
【關鍵詞】
違反環評管理制度 傾倒危險廢物 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恩施州生態環境局接到12369投訴反映“有人傾倒工業廢水”。經立案調查,某公司未經審批擅自改變生產工藝,自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間,將生產過程中未經有效處理的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個人傾倒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土坑內,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處理結果】
恩施州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湖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1年修訂版),經案審會集體審議后決定對該公司處以60余萬元的罰款,并將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相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本案中,恩施州生態環境局根據案件調查核實情況及違法情節,迅速啟動大案要案聯辦機制,成立專案小組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及時啟動“兩法銜接”案件聯辦機制,與公安、檢察院對接,聯席會商案情,形成聯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案例十:天門市某街道違反“一事不二罰”主動糾錯案
【關鍵詞】
違法占地 一事二罰 主動糾錯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天門市某街道收到天門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資建局)移交某公司涉嫌違法占地的線索。該街道立案調查后確認該公司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耕地的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以21.225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公司當日繳納了罰款。隨后,市資建局向該街道反饋,2018年8月,相關部門已經對該公司的前述違法占地行為進行了處罰,且該公司履行了罰款義務。該街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一事不二罰”的規定。
【處理情況】
該街道主動糾錯,撤銷了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某公司繳納的罰款全額退還。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產生“一事二罰”的原因在于不同執法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協調聯動不暢。但街道在發現“一事二罰”的問題后,及時通過內部糾錯程序,主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返還罰款,避免了行政爭議的產生,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增強社會公眾對政府的認同感,提高行政執法行為的可接受性。
更多精彩,請關注“官方微信”

國脈,是營商環境、數字政府、數字經濟、低空經濟、民營經濟、產業發展、數字企業等領域的專業提供商。創新提出"軟件+咨詢+數據+平臺+創新業務"五位一體服務模型,擁有營商環境督查與考核評估系統、政策智能服務系統、數據資源目錄系統、數據基因、數據母體、數據智能評估系統等幾十項軟件產品,長期為中國城市、政府和企業提供專業咨詢規劃和數據服務,廣泛服務于發改委、營商環境局、考核辦、數據局、行政審批局等政府客戶、中央企業和高等院校。
